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日期:2012-08-01 17:36
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先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投审会)投资许可后,再向主管机关(商业司)申请许可。设立办事处则可径向商业司申请许可。
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者,应在台湾地区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并以其为该大陆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的负责人。大陆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委任分公司经理人,并以其为在台湾地区分公司的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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