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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商标战 「帝王条款」助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10   作者:李昂   浏览次数:0



大陆商标法第10条第1项第8款号称是商标法的「帝王条款」,若能善用,就可望为商标战增加筹码。包括微星、台银,都因此成功达阵。
台商在商标遭到抢注后,最常面临的难题就是证明自己的商标已有知名度与一定影响。尤其部分企业并未实际登陆,无法证明其商标已被大陆公众知晓。
智能财产局商标权组高级审查官兼科长高秀美建议企业,若要证明台湾商标知名度已传递到大陆,要尽量搜集并创造其产品或服务已为大陆人所知的证据。
例如,在台湾有门市的企业,可以统计大陆观光客到门市的人数;或是架设商品网站,统计来自大陆的网页点击量与实际订购数量;在两岸通航的机场或港口设专柜或灯箱广告,或是在大陆有发行的杂志刊登广告或相关市占率报导。
高秀美坦言,台商要证明在大陆有「一定影响」不易,截至目前,也仅有金门高粱酒凭该理由成功注销他人抢注商标,她建议企业可善用大陆商标法第10条第1项第8款的「帝王条款」。
该条款规定牵涉范围极广,只要「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皆不能注册商标。
实务上,所谓的「不良影响」泛指对大陆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序良俗产生消极或负面影响者。目前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法院的见解仍不一致,但也代表台商有机会引用胜出。
例如微星就是主张帝王条款,强调其先注册使用在计算机产品上的「微星」商标,且在台湾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认为抢注者抄袭摹仿的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台湾银行也强调「台银」商标在台湾金融业有较长的使用历史与较高知名度,抢注的「台银」商标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造成不良影响。
不过,该帝王条款因为适用范围广,也曾害台商差点无法登陆。
例如「顶呱呱」、「顶好」、「味全」等商标一度被大陆主管机关认为字眼夸大不实,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不准注册,所幸争讼后扳回一城。
台商可以利用的还有两岸文字差异。因为繁体字并非大陆人民生活常用文字,若大陆企业抢注到繁体字商标,也可望作为抢注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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