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台经济部门公布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并正式受理相关申请。台有关部门同时公布了配套措施。目前,台开放陆资入台主要规定如下:
在投资程序上,对陆资采事前许可制,严于侨资、外资的核准制。
在开放内容上,共计开放3大领域、192个项目。其中,制造业64项,占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制造业细类的30%,包括家 电、汽车零部件、自行车、纺织成衣、橡胶制品等;服务业117项,占服务业细类的36%,包括批发零售、饭店观光旅游、餐厅、物流等;公共建设11项,占 公共建设次类别的14%,仅开放相关项目资本投资和运营,不开放工程承包;暂不开放中草药、第一类电信服务业、液晶面版、半导体等产业,以及律师、会计师 等服务业。
在陆资认定上,将大陆投资人分为二类:一是大陆居民、法人、团体的直接投资;二是经由第三地的间接投资,即直接或 间接持有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资超过30%,或对第三地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指陆资持股超过半数,可操控公司财务、营运及人事或有权任免或主导董事会半数以 上主要成员)。大陆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公司总股份或总资本1/3以上的,该公司的转投资视同陆资。
在限制性规定上,一是限制大陆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的企业赴台投资,二是限制投资有关航空站及港口的投资比例,三是规定陆资存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安全,对台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3种情形的禁止投资。
在监管规定上,要求资本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企业应报备,并授予台主管部门要求陆资申报资金来源、财务报表及资料或派人调查的权力,可能为台主管部门对陆资设障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