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发证。
1、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受理本辖区居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2、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按规定负责审批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负责制作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团队旅游外的其他签注。3、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往制作、签发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2、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手续及申请资料
除申请探亲、旅游的14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以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申请手续外,申请人须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相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填写清晰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近期照片2张,照片标准依照《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执行。
3、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提交户籍证明原件)。
4、已报备的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金融等机构工作人员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出具单位意见。
5、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是指:
1、赴港澳探亲
(1)被探望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内派人员(即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内地居民)的,提交被探望人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工作签注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此类仅限港驻澳部队干部在内地的成年子女前往探望)的,按规定提交相应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3)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三年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港澳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商务
(1)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1年度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2)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个体工商户免交此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时提交企业其他负责人签署的派遣证明。
(3)在我市投资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我市企业聘雇的外省籍人员,因本企业业务申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在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他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3、承诺时限
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备的,4个工作日办结受理工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备的,3个工作日办结审批、签发工作。(递交申请当日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材料、证照的寄送、发函外调、存疑申请调查时间按规定不计入工作时限;因长时间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造成数据传输、证件制作无法完成的情况除外)。
4、领取证照的途径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以下方式领取护照:1、到县(区)出入境管理科办证厅领取;2、已开通邮政快递县区,可使用邮政快递领证。